前 言
禁令標志作為《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中必須遵守標志,本次修訂將其在文本中的排序從第二變更為第一序位,一定程度彰顯了其重要性。禁令標志是道路主管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路面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應用最多的標志種類,作為道路使用者而言,其主要功能是解決哪些“不能走”的問題,是有效開展道路交通組織和落實相關通行規則的保障性設施。相關從業人員如何準確理解與應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禁令標志的梳理與解讀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對新舊版標準中的“禁令標志”進行比較分析,結合筆者的理解,重點闡述新舊標準的異同,通過標志歸類、新增部分、修改部分、刪除部分進行。為方便敘述與閱讀,文中GB 5768.2—2022表述為“2022版”,GB 5768.2—2009表述為“2009版”。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禁令標志概況
基本含義及構成
禁令標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應解除的含義,道路使用者應嚴格遵守。該標志的構成色有:白色、黑色、紅色、藍色。圖案一般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形,圖形壓桿(圖形疊于桿之上)。采用文字方式的禁令標志,為白底、紅圈、紅杠、黑文字,形狀為圓形或矩形。
主要分類
新頒布的國家標準2022版中禁令標志共48種。為方便理解與記憶,可以把禁令標志分成5類。
◆ 與道路優先通行權相關標志:停車讓行、減速讓行、會車讓行標志等3種。
◆ 與道路通行權相關標志:禁止通行、禁止駛入、禁止機動車駛入、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駛入、禁止載貨汽車駛入、禁止掛車半掛車駛入、禁止拖拉機駛入、禁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駛入、禁止摩托車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進入、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禁止畜力車進入、禁止三輪車駛入、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進入、禁止人力車進入、禁止行人進入、禁止某兩種車輛駛入、禁止運輸危險物品車輛駛入標志等20種。
◆ 與某方向通行權相關標志: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和向右轉彎、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禁止掉頭標志等7種。
◆ 與交通管理措施相關標志:禁止超車、解除禁止超車、禁止車輛停放、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禁止鳴喇叭、停車檢查、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區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標志等14種。
◆ 與道路條件限制相關標志:限制寬度、限制高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標志等4種。
總體變化
與2009版相比,2022版中禁令標志新增1種,取消1種,修改8種。新增了禁止電動自行車駛入標志,取消了海關標志。部分圖案修改了箭頭的箭桿形狀,使之更符合道路線形形狀(圖1)。
圖1:2022版與2009版箭桿形狀對比
具體變化
2022版5.15規定:“表示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設在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路段的入口處”(圖2)。根據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詢)調查,59.6%的中國網民使用電動自行車上班或上學,57.8%和53.7%的網民使用電動自行車購物或買菜、閑逛或到處溜達。可見電動自行車在日常生活中有著很高的使用率,與用“自行車”作為主圖案的非機動車標志比較,電動自行車專用標志指向性更具體,效果更明顯,也將為交通組織增加新的手段。
2022版5.2規定:“停車讓行標志設置位置宜靠近停車讓行標線,當路口設有人行橫道線時,停車讓行標志應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距離人行橫道線邊緣2m~3m,并不應妨礙交叉口通視三角區視距”(圖3), 2009版沒有關于設置位置的具體規定。這將進一步規范和統一標志的設置位置。
資料性附錄《停車讓行標志與減速讓行標志設置條件》修改內容主要有:◆ 刪除了2009版中“相交道路速度差較大”、“公路與鐵路平交”兩種“應在次要道路路口設置停車讓行標志”的情形;◆ 刪除了2009版中“宜在次要道路路口設置停車讓行標志”中“難以確認交通沖突的地點,需要控制交通沖突”的情形;◆ 刪除了2009版中“兩條條件相近的相交道路,確定哪一方向設置停車讓行標志原則中的c)在到達路口前通行條件較好具有最長不受干擾通行條件的方向上,d)在更容易判斷路口交織點的方向上”兩條;◆ 增加了F.1.8“停車讓行控制交叉口改為信號燈控制交叉口后,停車讓行標志應及時拆除”規定,著重強調了日常管理中常見的問題,以確保停車讓行規則與信號燈控制策略不沖突。
2022版5.3規定:“減速讓行標志設置位置宜靠近減速讓行標線,當路口設有人行橫道線時,應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距離人行橫道線邊緣2m?3m,并不應妨礙交叉口通視三角區視距”,2009版5.3規定:“設于交叉口次要道路路口”。與“停車讓行標志”一樣,2022版進一步明確了標志設置的位置,也將進一步規范和統一該標志的設置。但這里應避免一個誤區,即“在斑馬線前設置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標志”。為什么說是一個誤區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據此,在人行橫道前有法定的“減速讓行”和“停車讓行”兩種情形,如果單設置了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的標志,對駕駛人有誤導之嫌,情況嚴重的,還會帶來法律風險,因此在斑馬線前設置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標志是不妥當的。
新標準還修訂了資料性附錄《停車讓行標志與減速讓行標志設置條件》中“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的情形:◆ 2009版中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干道合流處”修改為“加速車道長度或視距不足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要干道匯入交通流的合流處”,增加了“城市快速路”,同時增加了設置減速讓行標志的前提條件,即“加速車道長度或視距不足的”,以減少標志的設置;◆ 增加了“環島交叉口的所有入口處”設置該標志的前提條件為“非信號控制的”;◆ 刪除了“橫穿中央分隔帶超過9m的道路或分離式路基的道路時,在橫穿第一側道路前設置停車讓行標志,而在橫穿第二側道路前設置減速讓行標志”的規定。
? 修改“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駛入標志”名稱為“禁止大型(或小型)載客汽車駛入標志”,修改了客車圖案
根據新修訂的《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7 3.2.1規定,“載客汽車”是指“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3.2.1.3規定,“客車”是指“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汽車,包括駕駛座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9座以下的稱為“乘用車”)”。與“客車”定義比較,“載客汽車”更突出從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功能,且“載客汽車”是大類,包括了“客車”和“乘用車”,所以該標志用“載客汽車”更準確、全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18及《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規定,9座以上(不包括本數)的中型載客汽車、大型載客汽車適用“大型汽車號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黃牌照”,可以適用此標志的“大型載客汽車”情形;9座以下(包括本數)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即“乘用車”,適用“小型汽車號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藍牌照”,可以適用此標志的“小型載客汽車”情形。
因此,刪除了2009版的備注內容:“小型客車含十一座以下面包車、七座以下商務車及小轎車”。與2009版比較,2022版圖案中大客車前側窗下緣距地端上收,小客車輪廓部分改為棱角分明、輪胎側面改為全黑(圖5),使標志圖案更符合實際情況。
圖5:禁止大型載客汽車駛入、禁止小型載客汽車駛入 2022版(禁7、禁8)與2009版(禁9、禁10)對比
2022版5.9規定:“表示禁止載貨汽車駛入,含載貨專項作業車。設在禁止載貨汽車和載貨專項作業車駛入路段的入口處。對駛入的載貨汽車和載貨專項作業車有載質量限制或其他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增加了“含載貨專項作業車”。根據《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7 3.2.3規定,專項作業車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工程專項(包括衛生醫療)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掃路車、吸污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但不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而座位數(包括駕駛人座位)超過9個的汽車(消防車除外)”,此類車輛外形尺寸、底盤結構、動力配置、排放等指標均為載貨汽車的特征(圖6),將其歸為一類有利于道路交通組織和城市管理。
與2009版比較,2022版禁止掛車、半掛車駛入標志的掛車圖案由堆疊式貨物改為柜式車廂(圖7),同時增加了牽引車部分,成為一輛完整的貨車,更符合實際情況。對掛車具體車型可輔助說明,根據《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7,掛車分為:牽引桿掛車(全掛車)、中置軸掛車、半掛車、旅居掛車。
圖7:禁止掛車、半掛車駛入 2022版(禁10)與2009版(禁11)對比
? “禁止電動三輪車駛入標志”名稱修改為“禁止三輪車駛入標志”
2022版5.17規定:“表示禁止三輪車駛入”,2009版5.9規定:“表示禁止電動三輪車駛入”。擴大了三輪車標志外延,更好地與“禁止人力三輪車(客、貨)駛入”區分,方便管理(圖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據此,非機動車的三輪車有人力和動力之分,動力裝置有電動、柴油動力等。因此,標志名稱修改后,至少包括了電動三輪車和其他動力裝置的三輪車,更全面客觀。
圖8:禁止三輪車駛入 2022版(禁17)與2009版(禁8)對比
? 修改了“禁止停車標志”“禁止長時停車標志”名稱及設置要求
一是“禁止停車標志”名稱修改為“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禁止長時停車標志”名稱修改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兩個標志名稱的修改都突出了車輛“停放”的概念;二是2022版5.29規定:“(禁止車輛停放標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停、放,無論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與2009版比較,增加了“無論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的適用條件;三是都增加了標志與行車方向成30°?45°的設置規定;四是修改了表示范圍的禁止車輛停放標志設置示例(圖9),表示禁止范圍的一組三塊標志的中間一塊設置角度由與行車方向平行修改為與行車方向成30°?45° 設置,增加了輔助標志內容為“結束”的禁止車輛停放標志。
圖9:禁止車輛停放標志設置示例 2022版與2009版對比
? 修改了“停車檢查標志”輔加說明方式,增加了口岸檢査示例
2009版5.37規定:“表示機動車應停車接受檢査。設在需要機動車停車接受檢查的地點。有車種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2022版5.38規定:“表示機動車應停車接受檢査。設在需要機動車停車接受檢査的地點。有車種規定、停車檢查的原因時,應用輔助標志或在標志上附加說明,保持橫杠不變”,圖10表示機動車需停車接受口岸檢査。
取消了“海關標志”。表示道路前方是海關(口岸),所有機動車應停車后方可通過。設在道路上機動車需停車接受海關檢查方可通過的地點(圖11)。
新版標志適用的總體思路可參考筆者一文“過渡期使用”一節的相關內容。就禁令標志部分而言,在新舊版本交通標志共同存續期間,對標志版面修改較大的,和適用條件變化大的禁令標志建議優先更換,用于執法的不符合尺寸大小的標志,應及時更換。種類新增的標志,可以根據需要增設。已取消的標志在新標準實施后根據情況逐步拆除,按照2009版設置的讓行標志,在2022版附錄F《停車讓行標志與減速讓行標志設置條件》中屬于已刪除情形的,應及時拆除。
禁令標志作為必須遵守標志,對確保道路交通組織措施的實施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工程設計人員在實施過程中,應深刻理解標志的含義和應用條件,做到應用準確。同時,要應注意與相關配套標志的配合使用,在道路交通組織中發揮禁令標志“堵”的作用時,也要同步給出“疏”的方案,使交通流更加通暢。
附錄:
1.《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222.《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09
(文 / 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民警 、警務技術三級主任、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 程金良)
核稿丨交通工程師 郭敏
編校丨張騫 趙曉軒